第二條: |
研究生應於所規定之期限內,持指導教授簽名之論文指導書面同意書至所上登記。 |
第三條: |
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具:一. 研究生聲明書(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所);二.
新的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書面同意書。 |
第六條: |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方,由所方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 |
第七條: |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口試時,可向所方提出申訴,所方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
第八條: |
研究生未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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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配合措施: |
一、 |
中途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持新指導教授簽名之論文指導書面同意書至所辦公室完成登記指導教授程序。 |
二、 |
新入學之研究生,應於入學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至所辦公室完成登記指導教授程序。 |
三、 |
研究生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確定指導教授時,應主動向所方申請協助,並由所方在一個月內進行協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