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整合本院各單位研究生助學金發放方式,特依據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生命科學院研究生助學金發放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貳、 |
本院研究生申領助學金之消極資格係依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三條規範,凡受領研究生助學金者,均需確實協助系、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系務工作。 |
參、 |
本院依教學及研究分工,概分為(1)
生命科學系及相關研究所(動物學研究所、植物科學研究所、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及漁業科學研究所)、(2)生化科技學系與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3)生化科學研究所等三個任務編組,各編組應依本準則協調訂定「助學金發放施行細則」,經行政程序送院轉本校生活輔導組備查,據以辦理各單位研究生助學金發放事宜。 |
肆、 |
各編組於訂定「助學金發放施行細則」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1. |
各單位研究生於就學期間內,均需協助系所教學任務至少一學期。各單位應提供適當之教育訓練,藉由教學相長之經驗歷程,提昇本院研究生之專業素養。研究生於協助系所教學任務之該年度,每月領取之助學金金額(簡稱「基數」),以不低於本校核撥予各生之助學金配額為原則。 |
2. |
本校核予各單位之助學金總額,於扣除上述「基數」部份後,剩餘金額,由各單位規劃適當之教學或系所行政事務,開放予研究生自由申請(本部份簡稱「開放申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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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單位於規劃「開放申請」經費時,應優先考慮校方多系、所共同必修課之教學工作。 |
4. |
各單位「開放申請」案件之審核,應由相關系所組成委員會,於每學年或每學期初以公正、合理之方式進行審核。 |
5. |
「開放申請」經費經審核後若有剩餘,各單位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分配機制。 |
6. |
各單位應於每學年初或每學期初,依前述委員會會議記錄,繕造學年或學期研究生助學金核撥試算表,試算表連同委員會會議記錄送院備查。各單位於每月申報研究生助學金時,申報表應先經院核章後,始得呈報學務處。 |
伍、 |
本準則未訂事宜,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陸、 |
本準則經本院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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