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辦法依本校碩士班肄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
二、 |
本所碩士班肄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案由本所「研究生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報次期所務會議核備。 |
三、 |
審查方式以書面資料為主,必要時得進行口試。
書面資料包括「自傳與就學計畫」與「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 |
四、 |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及申請人研究能力證明,
於每學期課程上課結束前一週提出申請。
1.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學業平均成績排列名次在該碩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
其他特殊情形經所長推薦者。
2. 經本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具有研究潛力者。 |
五、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碩士班肄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