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辦法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本所「博士班修業規定」訂定之。 |
二、 |
博士班研究生應由本所嚴予考核,經資格考試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他項要件者,始得由本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三、 |
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試必須於入學後三年內完成,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若二次均不及格者,本所將通知研究生教務組簽請校方予以退學。 |
四、 |
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學生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所「研究生委員會」申請考試。 |
五、 |
筆試:筆試共二科,包括指定科目一科及自選一科,指定科目為生態學和演化生物學二擇一;第二科由指導教授決定。至遲於博士班第二年下學期提出申請。 |
六、 |
口試:筆試及格後即可舉行口試,口試內容為博士論文研究計劃,考試委員會由該生之指導教授為召集人,敦請所內外專家三人以上組成之(含指導教授),校內或校外委員比例不限。 |
七、 |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資格考試成績及格(筆試各科及口試均達七十分以上)後,由本所通知研究生教務組於其成績表加蓋「該生已通過資格考試,審核無誤」章。 |
八、 |
本辦法由本所所務會議討論通過並請教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